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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op”KSK密钥轮转的公告(2024年)


根据国际顶级域名“.top”的《政策与实践声明》规定,新一轮 .top 域名KSK密钥于2024年03月01日进入轮转周期。旧有KSK密钥(Keytag:56384)将于北京时间2024年03月31日正式废弃。

若您管理的递归服务器(或部分浏览器)开启了DNSSEC验证功能,且将 .top 域名作为信任锚(使用trusted-keys指令), 请于北京时间2024年03月31日前去除递归服务器 .top 域名信任锚配置,设定新的KSK密钥作为信任锚,并在旧有KSK密钥相关记录缓存失效后重新开启,保持递归服务器服务连续性

“.top”域名新的KSK公钥(Keytag:26780)信息如下:top. 3600 IN DNSKEY 257 3 8 AwEAAdLTwWQjaeVykHGsoDTy5VciVDLJeplE6NgBqZ82tCCMxQxgE8VpqAVnhJKjW/ZbP0eD5A4XXLT47CvZ320yzPe/TuZ+3c7nAeUyYLObExNvDiGdpKpU6a2O hwRF2tCsLssxSlZN2D6IACRJsnI3hIeBY9tBubDi+4jmt3yyH3uTVb1NmsfpopOohc9GNKEIQyPxssdSY6vxpyaDoH9dXtZoZz
PP4h9B3+X37H0iFNCxyoJO/4Z4iGe2cECRUd6sh+DFi51UIeZyEUupI4rcC2GNKJxu77l9al/EBqQnQmySrRBVCHR7SrrqhQ9JYiz/glqIehBIomAYUkFLdrwagLk=

1、字符串政策

本注册局字符串政策已被注册商-注册者合同所索引整合。本注册局字符串政策系注册局注册政策的一部分,规定如下TLD域名注册之字符串政策:

TLD.top

本文档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当两种语言版本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下,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2、字符串技术要求

一个域名系由多个标签组合而成(即本文所指字符串”)。任何域名标签必须符合RFC 1034 3.5款的要求。

不符合本注册局字符串政策(及其他注册局政策)之域名申请不得注册。

3ASCII字符串

ASCII域名或者由中文域名转化的A标签域名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 二级域不能超过63ASCII字符;

2. 只能由字母a-z(不分大小写),数字0-9以及半角连字符(-)构成;

3. 连字符不能放在字符串开头或结尾部分;

4. ASCII域名标签的第三位和第四位不能连续由连字符构成,例如“ad--cd”这样的ASCII域名不能注册。

4IDN字符串

IDN域名标签必须符合RFC 58902.3.2.1款所规定的 “IDNA有效准则。本注册管理机构所管理之TLDs遵循RFC 4713标准,支持中文IDN字符串。但仅支持下列IDN表单中列出的中文字符:

“CNNIC IDN表单,见

http://www.iana.org/domains/idn-tables/tables/cn_zh-cn_4.0.html

 “TWNIC IDN表单,见 http://www.iana.org/domains/idn-tables/tables/tw_zh-tw_4.0.1.html

5IDN异体字绑定政策

中文用户日常生活中所使用不少中文字符有多种写法,这些不同的写法被成为主字符的异体字。本注册管理机构遵循RFC 3743IDN异体字域名做如下规定:

a) 对于无异体字的TLDs,主域名标签可为简体或繁体,且只有该主域名标签会注册给注册人并激活,而其他的异体字域名标签则会被保留并禁止注册。

b) 对于有异体字的TLDs,主域名标签只能为全简体域名标签,且只有该主域名标签会注册给注册人并激活,而其他的异体字域名标签则会被保留并禁止注册。

c)主域名标签及其所有异体字标签共同构成RFC 3743中所述的绑定集。删除绑定集中的任何一个域名标签都会导致绑定集中其他所有标签一并被删除。

d)注册人可以在注册域名之后通过其域名注册商选择激活绑定集中所保留的其他异体字域名标签。

e)被激活的异体字域名必须在TLD的区文件中与主域名配置同样的NS资源记录。

ICANN部署了根区标签创立及维护规则程序来解决异体字IDN TLDs的授权问题后,上述二级域异体字绑定政策可能会有调整。


1. 概述

本域名保留政策是.TOP注册局的“注册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TOP域名的保留政策。

2. 保留域名

除了ICANN规定需保留某些名称不被注册之外,注册局也会保留(即不允许注册或分配给注册局,使得第三方无法注册、使用或在DNS中激活或其它使用)或禁止某些域名不被注册。

每个域名注册都必须和保留域名库进行核对。如果欲注册域名为保留域名,则该域名无法开放注册。

3. 保留域名列表

注册局的保留域名有如下分类:

a. 根据ICANN要求所保留域名;
b.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所保留域名;
c. 
根据注册局市场营销活动所保留域名。

在遵守ICANN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注册管理机构保留对保留域名列表时不时进行增删修改的权利。

4. ICANN保留域名

以下为ICANN要求保留域名:

a. 英文单词“example”
b. 
所有的两个字符组合(包括00-99和字母与数字的组合)
c. 
注册局自用域名。
d. 
国家/地区名称。
e. 
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红新月运动名称。
f. 
国际组织名称。
g. 
根据ICANN域名冲突管理政策所规定应被禁止注册的名称。详情请见:

https://www.icann.org/sites/default/files/tlds/top/top-apd-list-12nov13-en.csv

相关保留域名将根据ICANN 的通知保持更新。

5. 当地法律保留域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TOP”注册局将屏蔽以下域名,不予开放注册: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以上规定,注册局规定,符合以上规定的名称(包括异体字)禁止注册。

相关保留域名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持更新。

6. 注册局市场活动保留域名

注册局也保留一些名字用于TLD的市场活动。注册局会通过市场售卖或拍卖等形式对这些保留域名进行分配。保留域名一旦分配将会从保留域名名单中移除。

7. 保留域名激活

如欲注册或激活保留域名,注册申请人可持相关权利人同意注册授权文件向注册商提起保留域名注册申请。详情请联系注册商或注册局。


1. 概述

防止域名滥用政策是本注册局域名政策的一部分,适用于本注册局所管理.TOP”顶级域名。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档中所使用的术语和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中的意义一致。

2. 基本条款

在本TLD注册和使用域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局政策和ICANN在注册局合同、注册商认证协议中所规定的要求,包括ICANN共识政策和临时政策。注册局保留有根据法律法规或ICANN规定或运营管理而不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本政策的修订或更新在公布在注册局网站30天后生效,注册商和注册者都须遵守。

3. 域名注册协议中包含条款

注册商必须要求域名注册者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域名注册协议必须包括下列条款:

a 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注册商认证协议和注册局-注册商协议中明确规定的相关条款;以及

b 禁止域名持有人传播恶意软件、僵尸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欺诈、制假或参与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并对上述活动制定处罚措施。

4. 禁止使用

注册局明确禁止域名用于任何非法或欺诈性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域名持有人传播恶意软件、僵尸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欺诈、制假或参与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注册局将定期通过技术分析评估是否有域名存在安全威胁,如嫁接、钓鱼、恶意软件、僵尸网络等。

5. 域名滥用处罚措施

如违反注册局政策(包括本政策)及ICANN规定,

或域名威胁到注册局及其运营以及TLD的安全与稳定,

或为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命令、行政机关命令、或仲裁机构决议,

或为了保护本注册局或第三方权利,或保护本注册局及其关联机构、附属机构、所有人、公司管理层、董事、代表、雇员、承包商或股东的权利,

或为了纠正注册局或注册上由于域名注册或域名保留所产生的错误,

注册局保留所有权利,对于违反上述政策的域名给予拒绝或取消域名注册、转移、或将域名置于锁定或类似状态等处置权利。

“.TOP”注册局将提供滥用联系人以供大家进行监督和举报联系人信息可登陆注册局官方网站惊醒查询。

请把域名滥用报文发送到abuse@nic.top。同时,请尽可能提供充足的域名滥用证据,以便我们能更好的协助处理。

 “.TOP”注册局保留根据相关法律和ICANN要求随时对本政策进行修改的权利。互联网用户可登陆“.TOP”官方网站进行最新政策和通知的查询。

请把域名滥用报文发送到abuse@nic.top。同时,请尽可能提供充足的域名滥用证据,以便我们能更好的协助处理。


概述

本日升期注册政策是“.TOP”注册局域名政策的一部分,在“.TOP”顶级域名注册和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局政策和ICANN的规定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ICANN的共识政策和临时政策。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档中所使用的术语和ICANN的商标清算所权利保护机制要求条件(TMCH要求条件)意义一致。关于TMCH要求条件,请访问:http://newgtlds.icann.org/en/about/trademark-clearinghouse/rpm-requirements

.TOP”注册局保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随时修改本政策中条款的权利。互联网用户可登陆“.TOP”官方网站(http://www.nic.top/)查询最新政策和通知。

日升期注册

新通用顶级域名“. TOP遵照权利保护机制的要求,将提供60天日升期。日升期后,将进入开放注册期。日升期起止时间详见“.TOP”注册局官方网站(http://www.nic.top/)。日升期期间,仅合法商标权利持有人(或其商标代理)有权提交日升期申请。

3. 注册要求

本日升期不适用隐私注册或代理注册。此外,日升期注册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日升期合法商标权利持有人(或其商标代理)需提交有效的签名商标数据包(简称SMD,由TMCH颁发)并且该签名商标数据包经过ICANN规定的验证流程验证包内信息与申请域名验证相一致;

b. 注册申请符合注册局政策(包括注册局的字符串政策和保留域名政策)

注册流程

日升期域名注册流程如下:

4.1 提交域名注册申请及SMD文件;

4.2 注册局对SMD文件进行验证。未提交SMD文件或SMD文件无效的申请将被注册局拒绝;

4.3 注册局将对SMD文件通过验证的申请进行初始审核;

4.4 日升期结束后,进入静默期,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将会由“.TOP”注册局予以分配。如果在日升期内收到同一个域名的多个申请,遵循“先申请先得”的原则,将由注册局评估后,确定域名归属并分配具体域名。

日升期争议解决办法

根据ICANN的要求,全部新通用顶级域名注册局必须提供日升期争议解决政策。“.TOP”注册局已指定ADNDRC为日升期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任何个人或组织机构均能据此政策向ADNDRC提交争议。一旦相关域名被提起争议,该域名状态将不能进行修改,或在注册商、注册人间进行转移,也不能进行删除处理。

5.1 争议适用范围

.TOP”日升期争议解决政策针对日升期进行服务,即投诉人认为域名注册违反注册局日升期注册政策。请注意,针对SMD文件的争议应单独向TMCH提起,详情请见TMCH官方网站(http://trademark-clearinghouse.com/dispute/)。如TMCH认定相关SMD文件为伪造,“.TOP”注册局将撤销相关日升期申请,如该域名已注册成功,“.TOP”注册局将予以删除。

5.2 争议提交

日升期的争议必须在相关域名提交注册的30天之内提出。争议需通过发送邮件至ADNDRC进行提交。

5.3 关于举证

争议提出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以证实:

a) 被争议域名在注册时,域名注册人未能持有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注册,或经法庭验证,或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标证书;

b) 注册域名与入库TMCH的商标名称记录不完全一致;

c) 用于进行日升期注册的SMD 文件为非法获得;

d) 注册局系统错误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日升期域名注册。

争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 姓名、公司名称(如果适用)、邮箱、联系电话、争议提出人或其授权代表的联系地址;

b) 争议域名;

c) 涉及商标及相关的SMD文件;

d) 被争议人姓名,从Whois 查询到的被争议域名联系人信息;

e) 用不多于500字对争议所依据的适用条款进行描述。

5.4 争议解决流程

ADNDRC将根据本政策,对争议内容进行完整性审查,如合乎相关规定,ADNDRC将该争议,包括包含的附件等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转发给被争议人。如ADNDRC认定争议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信息不充分,ADNDRC将通知争议提起人,并告知需调整或补充内容。

争议受理15天内,被争议人需提交以下内容至ADNDRC。被争议人应:

1) 提供本人或其授权代理的姓名、地址、邮箱、电话,用于后期争议处理联系之用;

2) 提交相关通过TMCH验证的商标记录和SMD文件;

3) 指出涉及争议域名是否同时处于其他法律流程中,或涉及到法律事务。

5.5 争议结果公布

ADNDRC专家小组应公布争议结果所依据的证据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在结果中说明,对被争议域名是否进行删除或保留现有状态。相关争议结果将公布在“.TOP”注册局官方网站上。

5.6 争议结果执行

ADNDRC专家评议小组的结果将引起已注册域名的状态发生变化,“.TOP”需在知晓该结果10个工作日之后执行。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将另作处理: 

域名注册人在这10个工作日内向“.TOP”注册局提交官方文件,说明注册人已进行上诉,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如收到相关通知,“.TOP”注册局将不能采取任何行动,直至“.TOP”注册局收到如下通知:

 (i) 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ii) 域名注册人的上诉被驳回或撤销;

(iii) 由法庭发出撤销该案件的通知或其他处置结果。

5.7 免责声明

争议涉及双方应保证注册商、“.TOP”注册局和ADNDRC专家小组免于因执行本政策的任何投诉和责任。双方均不能将注册商、“.TOP”注册局和ADNDRC专家小组认定负有法律责任。争议双方应免除对注册商、“.TOP”注册局和ADNDRC专家小组及其雇员、外包商及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追究。


1. 概述

本注册局日升期政策系注册局注册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TOP域名的日升期域名注册政策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档中所使用的术语和ICANN的商标清算所权利保护机制要求条件(TMCH要求条件)意义一致。关于TMCH要求条件,请访问:http://www.icann.org/en/resources/registries/tmch-requirements

2. 开放注册

开放注册期是指在TLD的日升期及静默期后,任何一个符合TLD注册条件要求的注册人都可公开注册域名的时期。

开放注册期的域名注册者必须遵从所有注册局政策(包括字符串政策)以及ICANN根据注册局协议和注册商认证协议中规定的要求。

开放注册期的域名注册按照先注先得原则分配。

3商标通知服务

作为TMCH商标权利保护措施之一,注册局将在开放注册期开始的第0-90天为域名注册者提供商标通知服务。

商标通知服务的目的时为了给潜在的域名注册者清晰告知相关名称的商标持有人权利范围。

当域名注册者在注册域名时,如果其欲注册域名与TMCH中登记认证的商标记录一致,域名注册者将会接收到TMCH“商标通知。域名注册者只有在阅读并接受商标通知后才能完成域名注册。同时,在接收到商标通知的域名完成注册后,商标持有人也将收到TMCH“商标通知


DNSSEC Practice Statement (DPS)

关于“.TOP”DNSSEC密钥轮转的公告(中文) 根据国际顶级域名“.TOP”的《政策与实践声明》规定,.TOP域名KSK密钥于2018年12月1日进入轮转周期。 旧有KSK密钥(Key ID:18451)将于北京时间2018年12月19日10时00分正式废弃。 若您管理的递归服务器(或部分浏览器)开启了DNSSEC验证功能,且将.TOP域名作为信任锚(使用trusted-keys指令), 请于北京时间2018年12月19日10时00分前去除递归服务器.TOP域名信任锚配置,设定新的KSK密钥作为信任锚,并在旧有 KSK密钥相关记录缓存失效后重新开启,保持递归服务器服务连续性。 1)“.TOP”域名新的KSK公钥(Key ID:56384)信息如下:DNSKEY top. 3600 IN DNSKEY 257 3 8 AwEAAal8fzHFBf9R4ROwT1Ni7AdpHR0zZoY7mG21zBpmNwCHuzgXWj3DATKTaFHBPa3pJSMTBEishH2JLmN+p3Jzp8Ehbib2QZXtPHhqbkf0qNSB/dclbZOa5zlkUuVZ9M+zZRd4t4KBVwwhTGpMWt0mtMXHg29NiVYYyWAql/MmPRcNvmV/9MYD7NexKeEl6f9urxZhI+TLEBpa8Tvxb9VPQVjD2P2vlFTbX/zod+P8RKUWlSvBLbFkJ70qfzKnJTz0CJbtSxxsmHSym9BOGTcBkJ/bpn+o3wcr1QIPY8cH90F87Y2YQQaB53BSDqcmx499fdfUVHR+g80xeZMFyPZtvwM=

转移政策


1.域名转移:指域名从注册服务机构A转移到注册服务机构B

2.转移权限:只有在注册商公开访问的whois服务中所列出的管理联系人和注册域名持有者有权批准或否决转入注册服务商提出的转移请求。如有争议,注册域名持有人的权限大于管理联系人的权限。

3.注册服务机构A的义务:注册服务机构A确认用户身份后需无条件提供转移密码。

4.注册服务机构A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否决了迁移请求,必须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和迁入注册服务机构B提供否决的原因。注册服务商A仅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否决迁移请求:

(1)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

(2)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 规定

(3)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作出的法庭指令

(4)对注册域名持有者或管理联系人身份存在争议

(5)域名因未支付之前某一注册期的费用而遭到搁置

(6)域名持有人提出明确书面异议

(7)域名处于"锁定"状态 (注册商必须为域名持有人提供可轻松采用的合理方法,以解除锁定状态。请联系您的注册商以获取帮助)

(8)域名处于初始注册后的 60 天内

(9)域名距离上次转移不满60天

5.域名转移请求不会被注册服务机构A否决的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

(1)转出无需续费

(2)注册域名持有者或管理联系人未对转移做出回应。

(3)域名注册期时间限制:首次注册后60 天或域名距离上次转移超过60天

(4)域名状态正常

(5)到期前进行转移:取消了先前的到期前15天不能转移的限制。

(5.1)到期前发起转移请求,如果到期时转移还未成功,那么域名仍会自动续费,进入自动续费赎回期,域名的到期时间也会由于自动续费而延长一年;

(5.2)在自动续费赎回期内成功完成的转移操作(即domain-transfer-approve 或 domain-server-approve操作时间点落在自动续费赎回期内),那么转移成功后:

1系统将会退还注册商A自动续费的费用,同时扣除注册商B转移的费用;

2)域名进入转移赎回期,自动续费赎回期结束。

3)域名的到期时间不会因为转移成功而再延长一年。

(5.3)在自动续费赎回期外成功完成的转移操作(即domain-transfer-approve 或 domain-server-approve操作时间点落在自动续费赎回期外),转移成功后:

1)系统不会退还注册商A自动续费的费用,因为已经过了自动续费赎回期;

2)系统会扣除注册商B的转移费用,同时域名的有效期会再延长1年。

(5.4)域名如果在自动续费赎回期结束前5天内发起转移操作,这时候有可能在自动续费赎回期结束前无法完成转移,此时域名会处在pendingTransfer状态,域名无法被删除;

如果域名需要删除,请在自动续费赎回期结束前5天以前进行操作,或者及时完成转移操作。

6.转移续费:域名转移时,用户需在注册服务机构B处将该域名多续费一年

补充说明:

一.对上述内容(5.2)举个例子

例如:域名 abc.top 到期日期为 2017-05-03 ,

1). 注册商B于2017-05-02 发起转移申请;

2). 域名在2017-05-03自动续费成功,进入自动续费赎回期,域名到期日期延长1年,变为:2018-05-03

3). 注册商B于2017-05-05 同意转出,此时域名的到期时间仍为2018年5月3日,不会因为转移成功再延长1年;

注:自动续费赎回期为45天,域名abc.top 在2017-6-18号结束自动续费赎回期

二、对上述内容(5.3)举个例子

例如:域名 abc.top 到期日期为 2017-05-03 ,

1). 域名在2017-05-03 自动续费成功,进入自动续费赎回期,域名到期日期延长1年,变为:2018-05-03 ;

2). 注册商B于2017-6-16 发起转移申请(即自动续费赎回期第43天);

3). 注册商A于2017-06-19 同意转出,此时域名的到期时间会变为2019-05-03。

4). 但因此时已经过了自动续费赎回期,所以系统就不会退还注册商A自动续费的费用了。

注:自动续费赎回期为45天,域名abc.top 在2017-6-18号结束自动续费赎回期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top”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第五条 从事“.top”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拟从事“.top”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与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 持与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经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与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者签订单独域名注册协议。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及本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除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捆绑销售其他服务;

(五)不按照用户实际注册年限向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七)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域名投资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将依据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至少满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确的信息安全责任人,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并承诺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二)有与域名注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明确信息安全职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本机构的信息安全相关规章、要求和预案;

(四)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责任和考核奖惩、应急处置与报告、教育培训和演练制度等

(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相关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测试检查。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1、基础资源管理功能,对所注册域名及相应IP地址等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并实时向通信管理部门报备;

2、具备违法网站域名实时处置功能,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网站域名及时暂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违法网站域名黑名单信息库,确保已列入黑名单库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册或使用。

第十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将终止相关协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

(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协议及其他管理规定。

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取消资格后十日内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在具备资格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或转移至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

(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注册资格后的十日内,应将其保留的域名注册用户信息全部删除、销毁,并经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检查确认。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四)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域名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年限。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如上域名注册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对已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复核,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在注册信息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

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转让申请表、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变更持有者。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注销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投诉已注册域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对投诉进行调查,投诉成立的,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执行;投诉不成立的,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该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二)距该域名上次转移日不满六十日

(三)距该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日;

(四)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五)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六)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二十六条 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注册信息中的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正确的转移密码,且不得对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如果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超过三个工作日未能提供转移密码或提供不正确的转移密码的,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向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请求。

第二十八条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将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如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三十条 如果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二十九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二十九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将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三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费用。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六章 用户信息保护

 

第三十三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获取用户数据信息时,应征得用户同意,并采取传输加密等措施保障相应数据信息的传输安全,防止传输过程中泄露。

第三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用户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生用户信息泄露,应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用户数据信息的存储安全,并保障存储系统的安全,防止存储过程中泄露。

第三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接收用户数据信息的机构应妥善保存存储有用户数据信息纸质资料、电子介质等。

第三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在域名注册申请、审核及投诉处理过程中使用用户数据信息外,不得将用户数据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三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接触到用户数据信息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人为信息泄露事件。

第三十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风险,并向用户说明本机构要采取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得将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利用该信息牟利。在与用户签署的域名注册合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用户信息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写明采取的具体信息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据相关协议等追究其责任,发现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通知电信管理机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具有安全管理责任。注册服务机构在与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注册服务协议前,应接受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的用户信息保护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注册服务机构应规范域名注册业务规程。严格控制接触用户信息的人员范围,合理设定其用户信息操作权限。

第四十三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木马、僵尸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七章 域名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答复;如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四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八章 域名运行费用

 

第四十七条 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用。

第四十八条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续费确认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30日后注销该域名。

续费确认期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改变或停止域名解析,但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户投诉机制

 

第四十九条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nic.top)进行公布。

第五十条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一条 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监督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行为。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将按照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在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http://www.nic.top)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申请者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或者申请者特别声明不得公开之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929日起施行。